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需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回应企业家关切,针对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犯罪问题提出意见。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常被三类问题所困扰。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违法立案,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营企业如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三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惩治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年来最高检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检察制度、举措,比如依法纠正涉企业产权保护冤错案件、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
“这些制度、举措更多关注前两类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关注不够,立案难、查办难、预防难等问题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检察工作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重点问题。”最高检表示,这项工作与检察机关已经开展的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相关工作在理念、方向、目标上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法治环境。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不仅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而且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标本兼治,既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又要在办案中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最高检提出,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
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
“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时,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检称。
同时,最高检强调,坚持公正司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综合考虑主观恶性、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退赃退赔情况、与被害企业和解等因素,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在逮捕环节,对没有逮捕必要的,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关键技术岗位人员,要根据案情、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依法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最高检称,对不符合逮捕条件但有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列明补充侦查提纲。
在起诉环节,最高检提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被害企业态度等是在确定行为性质与主观恶性后,案件处于可诉可不诉情形时,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还表示,将结合案件办理,深入调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落实不到位的突出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就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问题修改法律,在法律上体现平等保护的要求。
此外,最高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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